一、递交材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精神分类症属于精神病中的一种,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在经过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后,如果确认犯罪者的确患有精神分类症且其犯罪行为是在精神分类症发作时所犯下的,那么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不能作为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