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在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则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因市场价格而自然增值,则应属“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应视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首期款,抵押贷款完成了购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贷,共同偿还房产,共同偿还债务,并偿还债务。3.夫妻一方订立婚前购买的房屋合同,支付首期贷款,然后按揭偿还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财产。4.结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此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5.一方付清首期付款后按揭付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清房贷,但在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