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故意杀人罪要注意什么

(一)正确理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也有利于对其他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比如甲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向乙开枪,结果击中丙而致其死亡,表面来看甲并没有故意杀害丙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甲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被害对象结果不一致,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却是相同的,刑法并不以特定的对象而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构成要件,只要具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无论甲射杀的是乙还是丙,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出现的相约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等行为的性质认定就会迎刃而解。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反之则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安乐死问题,虽然行为人为了减轻濒临死亡病人的痛苦,但其主观目的仍然是希望结束病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本质上仍然属于故意杀人行为。除非有关立法机关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否则不会改变对其性质的认定。再比如相约自杀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的,因为帮助自杀者主客观及行为结果均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法律规定常见的数罪并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拐卖儿童、妇女,又对被拐卖的儿童、妇女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常见的数种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常见单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情形包括: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非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骗取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

(四)故意杀人可不判处死刑或依法从宽处罚等情形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其因伤存在过错,或者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

(五)依法应当严惩的故意杀人行为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一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应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甚至死刑。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