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实践中,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作出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告知书、公告等文件。那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的这类通知书、告知书、公告,是否就是程序性、过程性文件而无法行使救济权利呢?
1、如何判断“通知”类文件是否可诉?
对于“通知”类文件,可以从内容是否具体化、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分析判断。例如《安置补偿通知》是否明确了被通知人,内容上是否明确了安置补偿的依据、安置补偿方式、不同安置补偿方式的补偿内容、告知了逾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后果,类似这种针对性载明了具体的补偿内容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变相作出的补偿决定,当然可诉。
2、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需要调查取证是否存在征收,相关征收文件是否已公告,补偿方案是否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前是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是否合法,缺少任何一个程序,径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涉嫌违法。
如以上都已经进行,则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需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①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署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
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