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转移财产的责任归属。同案的羁押期限应由侦查部门负责控制,换押工作也应由侦查部门负责,看守所和检察机关只需及时了解在押人员的换押情况。这就使换押主体发生变化,避免被移送到换押后,收容单位因材料不齐等原因拒绝收案的尴尬情况。侦查员应注意掌握转押时间,避免造成超期羁押。移交机关应当留有时间的余地,不能等到最后期限方能移送,接收机关应尽快办理换押,如到羁押期限,要在当日办理换押手续。2.进一步明确移交手续办理的具体环节。对同一诉讼阶段办案部门变更不需办理换押手续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和杜绝“通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建议除依法延期、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外,将每一项程序变更和层级管辖变更均须进行换押,以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有其期限。3.简化转押程序,探索多种转押方式。由于目前羁押手续繁杂,换押方式单一,为了便于操作和简化程序,建议修改换押方式,除移送机关派人前往看守所进行换押外,还可以探索其他简单的换押方式,采用信函换押、公检联网等方式进行换押。例如对某些变更管辖案件或二审等距离较远的拘留地点,采用信函、公检法联网专线进行换押,不仅方便快捷,降低换押费用,还可节省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节省用纸。而且对在侦查阶段发现其他重大犯罪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的,以及检察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法庭延期审理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为方便程序,无需派人书面通知,可采用电话、传真、电邮方式通知拘留所,办理押解手续。警察机关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也要立即立案侦查,当犯罪事实和证据已经掌握之后,还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然后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还应办理转押手续,同时,收受人的机关应将转押的具体时间载入《换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