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后的法律效力,如果是离婚本身反悔,可以选择再婚;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反悔,可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公证;如果是对子女的抚养权反悔,则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首先是商议,不能协商可由法庭裁决。许多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财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又后悔,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能否被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如果房产过户至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一方能否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共有归子女所有,是一种目的上的赠与行为,目的是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考虑到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置,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一方之间,有目的的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种承诺。当双方婚姻关系事实因离婚协议解除时,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赠与房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具有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的分割。其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条款,以及作为离婚协议一部分或附件的一项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财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请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财产的过户登记,赠与人不能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和主张撤销该赠与财产。如赠与人可以任意撤消赠与,一是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原则;二是有悖于当代契约签署生效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对其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损害,也增加了诉累,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是明显的。男性和女性在离婚时同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是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有欺诈、强迫之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因此被告人李某应无条件将该财产转让给两个女儿,如果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