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方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违约吗乙公司(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某大酒店裙楼楼顶发布户外广告,由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广告批准文号、产品许可证、彩色效果图、有关产品资料及审批所需资料;广告总价款为490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45000广告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5%偿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发布上述广告,广告总价款为470000元。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广告费。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承揽合同。后乙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甲公司间签订的广告承揽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本案中,乙公司系承揽人,甲公司系定作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广告承揽合同在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解除合同的函件时即已解除。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负有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甲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且勿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甲公司虽未以乙公司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在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时,仍可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甲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违约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广告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乙公司违反双方的约定,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承揽的广告发布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完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以此抗辩拒绝支付费用或承担违约责任。综合上面的介绍,加工方违反约定将工作交给第三人时,定作方可以不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