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我与丈夫李某协议离婚,在财产方面,我俩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后我却发现,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出资10万元开办了一个经营箱包的商店,并已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请问律师:这1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已离婚是否还可以主张分割?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出资开办商店的10万元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王女士离婚后,依然可以通过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最后,对王女士更为有利的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对于这部分财产,法院可以酌情对李某少分或者不分。另外,李某投资开办的箱包店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也可以同时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