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一般来说城市。众所周知,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都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那该条例对于征收补偿的主体、补偿的种类和方式具体都有哪些呢?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征收,对于征收程序的启动也有严格的限制,并非所有项目,例如房地产开发、私人住宅等是不可以对其展开征收立项的。

根据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主体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物权对征收直接作出征收决定的。而下面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是说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因写明一种或要求其他不合理的补偿方式,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接下来的第十七条(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告诉我们,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有房屋价值、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至于奖励也是应当制定、县市级政府不能忽视。

对于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选定的是货币补偿,则应当根据公告下发之日来计算房屋价值。不得用往年的标准来认定,这也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的。若通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市场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也应当补差价。而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而非政府来指定,这有可能会因此造成数倍价值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