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在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须向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管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不是政府财政资金,都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标法(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得征收商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