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车祸认定书应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并将其送达当事人。(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应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的行为和过失的严重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过错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法院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非确定损害赔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