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的;(2)非法集会,鼓动、欺骗、组织成员或他人围攻、冲击、抢夺、哄闹公共场所,(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已被取缔,又恢复或单独设立邪教组织,(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不履行本规定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制、复印、发行鼓吹邪教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