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 案件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XXX无罪。理由如下:

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疑点:

(1) 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人XXX动手的问题没有查清;

(2) 在此事件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警察到底有几个的事实没有查清。

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2、3、4、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生硬甚至有不必要的轻微暴力行为、语言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言),第2、3、4、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第一被告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进行纠缠的行为。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

(2)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员人身伤害均为轻微伤,警车损失为2543.00元,造成的人员伤害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就本案而言,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准确地确定:警察XXX的头被打伤,伤情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拉行为及轻微的暴力侵害,构成轻微伤。根据司法实践,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只需依照《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即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伤的受害人可以索要的民事赔偿有: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入院、出院的车费)、适当的营养费等。至于警车受损导致的损失为2543.00元,财产损失数额较小。

(3)从被告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被告人XXX有明显的后悔心态,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全面地向司法机关陈述事件经过,态度良好。而且被告人XXX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还属于未成年人,辩护人认为应该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杜绝刑罚的适用。

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辩护,首先需要根据相关案情来看,如果犯人对于公务最后处理的影响并不是很严重的话,可以要求法官对其进行轻判。被告人在调查时一定配合警方的相关调查,可以日后的在庭审的可以争取一定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