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可撤销婚姻的子女由谁抚育可撤销婚姻中当事人一起日子期间所生的子女,归于非婚生子女,我国对此采纳维护的准则,供认其子女的合法位置。1、与婚生子女承认抚育权归属的时分采纳相同的准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法律规则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相同。如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履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2、两边当事人均有抚育、教育子女、承当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责任。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三、怎么处理可撤销婚姻的产业1、两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产业。两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产业,依照个人产业对待。可吊销婚姻被免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产业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依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吊销后,两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产业平分割出归于自己的比例。3、对同居期间为一起出产、日子而构成的债款、债款,债款依照按份共有处理,债款由两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两边对债款互负连带责任。综合以上介绍,对于可撤销婚姻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法律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