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中权利义务不明确。如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财产是否已分割完毕,财产应由何人给付及给付期限等。

2.当事人恶意反悔。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后又擅自变更原订协议,导致另一方提起诉讼。

3.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先放弃财产后又要求分割,有的当事人为了离婚的顺利,口头答应放弃所有财产,待离婚后,即起诉要求分割。

4.为少缴诉讼费自行分割财产而产生矛盾。夫妻双方为少缴诉讼费,自行对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在起诉离婚后,一致表示无财产上的争议,从而达成调解离婚的协议,后因移交财产中产生矛盾,不得不通过法院解决。

对此律师建议:

1.民政部门在受理离婚申请时给予当事人法律指导,并对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认真审核,要求明确财产的性质,给付的方式和期限。

2.对离婚时未提出分割的财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要求一方提供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