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离婚时,应当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中的五项条件:(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一方,若为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双方都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对未办理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对离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任何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只能由其代理人以诉讼方式提出离婚申请,解决婚姻关系问题。(三)离婚申请书表明申请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并承担法律后果。注册离婚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夫妻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不受外界任何阻碍、干涉,完全出于内心的自愿行为。所以,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抚养子女或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此种承诺。(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登记在册的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是经过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后选择的离婚方式。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了,说明都愿意离婚,所以不管有无过错,都可以提出。妇女和男子自愿离婚的,可给予离婚。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法律并未对离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因此,提出离婚的请求是无过错的。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主要有四种,即以上所述内容,并且仅是由于四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向无过错方主张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