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应为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以,在此超生生育的人,是指违反本省、自治区,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超生孩子者。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法案实施前,在某些省、市实际中,除对超计划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有条件的人,可以生二胎,也要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罚款金额低于违法者,一般在300元到800元不等。该法案出台后,征收对象应该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规定的公民,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二胎的公民,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较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顾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人的收入差距,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金额未作明确规定,而是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本法规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仅作了一项原则规定,目前尚无非常明确的规定。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在计算方法上,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参照标准,将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儿育女的情节,确定征收金额。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一性质并非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性收费。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一般是指违反婚姻法的夫妻所支付的一笔费用,关于支付抚养费的标准,要看地方政府如何规定,因此,要想成为一个好公民就不能违法。否则将为这件事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