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别人绑架之后向其家属要求赎金也是不少犯罪分子会做的事情,在绑架他人的时候一些嫌疑人只是想要吓唬吓唬对方,并没有将对方给弄死的想法,但是却不小心杀人了。那么,绑架罪过失杀人是有什么罪名吗?小编做了有关介绍。在绑架过程中过失杀人有什么罪名吗首先,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由上述规定可知,绑架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会再单独定罪判刑。也就是说,在绑架过程中过失杀人是没有什么单独的罪名的,只是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过失杀人如何认定(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三)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