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条件下,儿童抚养费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免。(一)提高抚养费依据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抚养费金额的原则,当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所规定的金额明显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实现这一目标,《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可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金额。儿童提出更多抚养费的请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价格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规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要,也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入学.疾病和其他原因,子女需要支付超出了原计划金额。3.应以其他正当理由增加。(二)减免抚养费相对应的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出原来规定金额的抚养费,父母有给付抚养费义务,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也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确无能力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的金额给付,且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有抚养能力者。2.因犯罪而被改造,无力偿还债务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支付孩子所需的一笔或全部抚养费。总而言之,不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特殊情况下,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为原来的数额;对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应恢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