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恶意保全车辆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恶意保全车辆可以就恶意的保全车辆来提起民事诉讼活动,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保全车辆的时候是有以下步骤的。

第一,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第四,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二、扣押对方肇事车辆应注意哪些问题?

(1)如果扣车,伤者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在扣车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起诉,所以案件基本需要起诉两次,第一次是起诉医疗费,第二次起诉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赔偿费用;二是伤者作为申请扣车人需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可作为担保的财产有定期银行存折、车辆或房产,财产担保的所有人可以是伤者本人,也可是伤者的亲朋戚友。

(2)如果伤者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且肇事车辆又为劳动车辆(如大型货柜车或出租车)的,扣车就需谨慎处理,以防止肇事车主反诉伤者承担营运损失。

(3)有的肇事车辆不值钱,扣车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将来法院执行时需先支付停车费、评估费、拍卖费和执行费,如果车辆不值钱,所得拍卖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那最后产生的是负数,伤者不仅无法获取赔偿款,反而要承担亏损,得不偿失。

(4)如果肇事司机或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也没必要选择扣车。

(5)如果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个人,扣车也必须谨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车主明知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与司机存在雇佣关系等法定情形需要担责外,原则上车主不承担责任,因此该种情况下必须了解清楚车主是否存在以上担责法定情形再考虑扣车。

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赔偿损失过程当中,有一些人员他们是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因此受到损失,但是这种财产保全必须是正当的,如果存在着恶意的情况,对方还可以起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