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取得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对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在事业上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0条规定:“公司,本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获取利益,或进行经济交往,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收取费用,归个人所有,如果金额超过5000元,应当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