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下是由小编为您带来的案例解析。无效婚姻离婚案例解析2005年,25岁的余某与18岁的蒋某通过非法的方式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双方因为在生活中经常吵架,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双方无法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担心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知道该怎么解除婚姻关系。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余某与蒋某结婚时余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了结婚证,但是在他们离婚时蒋某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况已经消失。所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会不予支持的。所以,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