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有时并不能做到列车上当即发现或当即处理。北京铁路局辖区近期出现的几起管辖权争议案件,就是因此而产生的。一起为张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在K101次列车(北京至温州,由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值乘)上用刀片割破被害人陈某某的裤兜盗窃人民币2750元后逃匿。当日8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处丽水站派出所在丽水市一宾馆内将张某某抓获。该处认为案发地为北京铁路局公安处乘警支队值乘列车,遂将张某某交该处处理。后该处将此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据2012年《解释》,以无案件管辖权为由将案件退回北京铁路公安处。另一起为,张某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4年5月26日的T175次列车(北京西至西宁,由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值乘)上因琐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左眼打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未报案。后被害人张某到北京铁路公安处报案。经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伤害程度属重伤二级。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到北京乘警支队投案,当日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依据2012年《解释》以无案件管辖权为由不予接受此案,认为此案应由案发区间的银川公安处或目的地西宁公安处管辖。北京铁路公安处分别与两公安处联系移交,两地均认为依据2001年《通知》的精神,不应由当地管辖,不同意接收。另有一案,2014年7月23日15时,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D41次列车(北京至大连,由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值乘)上盗窃被害人张某拉杆箱一个,价值人民币2190元。同年12月4日北京警方在大连北站将邢某某抓获。后依据2012年《解释》规定,与大连铁路公安联系移交,对方答复不予受理。其后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依据2012年《解释》,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