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前一段时间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主有疑惑,主管部门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才可以进行企业拆迁或征收?也就是符合什么条件,主管部门才可以征收,才可以进行拆除,才可以对企业进行关停?

其实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征收的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凡是要征收企业房屋或土地的,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那么,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呢?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国防、外交的需要,如果是因为国防、外交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或者房屋的,需要进行征收。行政机关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也就是基础设施的修建的需要,这个比较好理解,也可以进行征收和拆迁。

因为行政机关组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而进行的征收。因为公共事业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日常生活中见得比较多的可能就是环保和防灾减灾的需要进行的征收。安居工程的需要,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

行政部门组织的对危旧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旧城改造的需要,也是可以进行企业征收和企业拆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可以对国有土地上企业进行拆迁或者征收。

只能是符合上述的几个原因才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的,需要进行拆迁,是不允许的。

通过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因为房地产开发需要征收土地的规定, 征地必须有合法的手续,经过严格的程序,房地产开发没有权利强行征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是没有征地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住宅开发。

比如山东某地整个工业园区要全部被拆除,主要是因为某个上市医疗企业要在涉案土地上建厂,可能占地几千亩,所以要把这些加工企业全部搬迁。这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事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作为民营企业的医疗单位建设而征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各市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那么为了商业开发,比如房地产开发需要而进行拆迁时可以不可以呢?答案是:不允许的。

国有土地上的这种征收都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比如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关于土地的征收《条例》里面没有涉及到,主要是依据《物权法》第42条、第121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土地也应当进行补偿。

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在遇到征收时,要根据自己的企业是在集体土地上还是在国有土地上而进行区别的对待。要及时地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团,在专业征拆律师团的指导之下,根据自己企业所在的土地的性质来制定正确的谈判以及诉讼的策略,获得合理的征收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