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不批捕就不会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刑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请求复议,但应当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员。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3.公安机关拘押期间:(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天,在这类案件中,拘留期为14天。(2)对于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逮捕的决定。这类案件的最长拘留期为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