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行为,构成了侵害的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限,对此,对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情节严重。让渡,是指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出售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我们所说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拥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违规者,主要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和其他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或者出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低价位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于其最低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95年6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限价确定办法》明确规定,协议转让的最低价由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本协议的最低价应以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其具体适用比例,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基准地价时,协议转让的最低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政府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和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根据行业或项目划分,确定不同的协议转让价格。在确定协议出让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价格。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然存在非法低价转让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犯此罪,屡教不改的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枉法,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遭受损失;按照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以下情况有异议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且价格低于规定最低价格60%者;(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超过20万元或者植被受到严重损害的;(3)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法律规定,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均属犯罪。非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构成本罪。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上一定是出于故意,并有徇私目的。也就是明知故犯,明知故犯,以压低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却以徇私枉法为由拒不执行。本罪不能成立过失。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者,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本罪,而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尽管有意而非为徇私枉法,或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属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