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如果丈夫一方是欺诈性抚养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谎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一方承担了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丈夫一方与非婚生子间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这种欺诈性抚养关系实质上是女方对丈夫一方的财产侵权行为。女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而,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后所支出的抚养费,丈夫一方都有权依法请求非婚生子之母的返还抚养费。

1、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属于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因一方的欺骗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重大伤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抚养费:

①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抚养费的;

②女方婚后怀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是可以主张拿回抚养费的。

3、赠与财产的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双方血缘关系的误认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即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