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一)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在许多生产、经营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疏漏,都将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新闻媒体经常报导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食品安全卫生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监管部门、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导致的。依单个过失分别处罚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有相互分工、协作、依赖关系的行为人,适用共同过失犯罪的有关理论。追究共同过失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他们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

(二)符合现代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趋势

近一百年,是西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高度发展的一百年,同时也是西方过失犯罪理论日益受到重视、有诸多创新的一百年。西方刑法理论界在过失犯罪方面发展了“危险分配”、“依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等理论来修正和完善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过失犯罪理论正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完善。例如,日本在二战前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在二战后,伴随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法院逐渐出现了承认过失共犯的判例。而且多发生在交通、公共安全、机械工业等领域。

(三)能够完善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

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是建立在共同故意犯罪基础之上的,以共同故意的主观状态作为评价对象。共同犯罪较之单独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各参与人往往事先策划,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案后互相包庇,采取种种手段消灭罪证,逃避侦查,因此各国刑法在规定单独犯罪之外,无一例外地对共同犯罪给予特别评价。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一方面在于解释当数个人对侵害对象进行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对侵害对象的危害负责,也就是是否需要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另一个方面,便是要将那些数人犯罪行为虽然针对同一对象同时发生,但却不能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共犯之外,仅成立为单独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不能将二者毫无区别地适用同—理论。有必要对共同过失犯罪专门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共同故意犯罪某些早已成熟的研究方法和定罪量刑的原则。

二、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