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无偿或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成本后取得的,也属于国家无偿。因而在转让、租赁、抵押等方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限制。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部门批准,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对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拥有地上建筑,(4)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将租赁、抵押所得所得抵缴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动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任意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依法报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允许转让、出租、抵押。第一,明确了划拨土地的法律概念,第二,对划拨土地的范围作了规定,最后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假如大家对此问题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小编建议最好是找一位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