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夫妇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由于这一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很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分开.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对此,有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已不再适用,其余均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包括:1.配偶双方就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口头上同意,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从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工作中获得的收入;(2)一方或双方继承.被赠与的财产(除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仅属于丈夫或配偶的财产外);(3)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如租赁;(5)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益。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结婚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之间有巨大差异,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这条规定并不公平,如一方财产是5,另一方3,差额2,财产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少的一方变成3,是不公平的。那是立法者的错误,但有理而非法无天,智者千虑,必有一失)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的礼品.礼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因素,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与解释冲突,因此不再适用)7.难以确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责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等的。依据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可能会有差异。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在此,立法者显然在考虑5-2=3的问题)10.可以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1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拥有者折价赔偿另一方;已进行扩展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限于8年)13.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14.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理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事实,可以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没有住房,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异时,一方在个人财产上以居所为对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房屋的所有权。15.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损失.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1)除非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同意由一个人承担的债务。(2)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为不受抚养义务的亲戚提供资金。(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债务。(4)个人应得的其他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产已经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取得财产而借款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利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捐赠难以确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一方请求分割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问题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财产,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也可以中止离婚诉讼程序,待析产案件了结后,再继续离婚诉讼。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拒不交出的,或者非法出售.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特别要将隐藏.转移.出售.出售.损坏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出售.出售.毁坏财产的一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如有不足,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违法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离异分割手续是否主要或书面级别很重要,如果双方在以后离婚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和纠纷,则可由行政部门根据在婚姻登记处签署的这份已登记的书面协议裁定。如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