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时候,因为有些原因,许多人走上犯罪道路,但是最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现出认罪悔罪,并且会配合工作,有立功的表现。那么,在法律规定中,立功算认罪悔罪吗?两者是相等的吗?在此类问题上,要坚持两个标准,只有符合的,才能判定为主动认罪。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何办理认罪从宽案件?

1、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2、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3、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综上所述,很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坦白问题,承认犯罪事实,这就说明认罪态度良好。认罪悔罪刑法方面规定,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认罪的认定上,要坚持两个标准,只有符合的,才能判定为主动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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