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进一步细化,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质性的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张凤宾律师带大家一起来分析规定里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负责人出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我们来说一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他应当干什么?不是说你来了就坐着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行政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所有的诉讼参加人都应当履行这个规定,主要是下边两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的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最重要的就是后面两点,以前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时候,很多负责人都是只出庭不答辩,或者在庭上中只说很少的意见。很多案件中都出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是单纯的出庭,但是对这件事是什么都不知道,这个规定就要求他必须对这个事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还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于这件事诉到法院了,他应当对这个事怎么处理,要有一个方案出来。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负责人出庭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做这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