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提起诉讼,但未分割或者离婚后又反悔或者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即出现离婚后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没有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该方的诉讼请求。请求离婚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局自然就不知道了。实务上,有许多当事人为省事或疏忽,经常会漏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类疏忽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占很大比例。发觉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犯了自己的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婚姻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减少或者不分。如果离婚,如果对方发现有以上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