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担负着武器装备的生产、研制的重任,应该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毕竟,如果其提供的武器装备不合格,轻则影响军队训练,重则会发生安全事故。我国刑法里面,有关于这方面的罪名。那么,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客体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客体是什么?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客体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这里的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1、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成立。

2、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

3、必须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

综上所述,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样,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也是由客体、主体、客观条件等方面构成的。其中,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及国防管理制度。从量刑标准上看,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还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