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规定的保释条件。(1)可处以控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害的;(3)应逮捕的嫌疑犯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并哺乳其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4)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裁定不予起诉,需要复议、复核。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罪行的嫌疑人,不得予以保释。(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保释条件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保释:(1)可处以控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被逮捕并不造成社会危险的;(3)被拘留者需要逮捕时,如果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4)因重病而被逮捕的人;(5)被逮捕但正在怀孕或为其哺乳的婴儿;(6)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如果有可用于逃避侦查而无需逮捕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予以保释。司法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可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予以适用和处理,尤其是对拘役判决的处理,认定是以犯罪嫌疑人实际违法事实后果为依据的,在保释后,如犯罪事实成立,仍可进行起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