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生育一对儿女,男孩小林,11岁,女孩小梅,7岁。李某与张某两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故,为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李某所在的村委会同意并指定李某的兄长李某飞夫妇(即小林和小梅的伯父母)为小林和小梅的监护人。小林和小梅的外租父母(外祖父57岁,外祖母55岁)对于居委会指定监护人不服,认为其伯父母是在打赔偿金的主意,不是真心抚养小林和小梅的。外租父母认为其两人均有退休金,有能力和精力抚养外孙子女,并且外孙子女愿意跟随他们一起生活,应该充分尊重外孙子女的意愿,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外祖父母为小林和小梅的监护人。

【分歧】

本案中谁担任小林和小梅的监护人更合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伯父母比外祖父母年轻,有更多的精力照顾小林和小梅,小林和小梅与伯父生活在同一村子,和伯父母一起生活更能适应原来的生活。因此,由伯父母担任小林和小梅监护人更合适。

意见二、外祖父母未超60岁,尚有精力照顾小林和小梅两个外孙子女,从农村习惯来看,外祖父母比伯父母更亲近,小林表示愿意跟随外租父母一起生活,应该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因此,外租父母担任小林和小梅监护人更合适。

【评析】

综合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一、依法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及监护职责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在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小林和小梅父母双亡,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伯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对未成人监护职责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金,该赔偿金由小林和小梅所有,监护人不能私分或私自占有,监护人对该财产有保管和监督的义务,非因法定事项不能处分。

二、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具体监护人

在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人的具体监护人。本案中,伯父母比外租父母年轻,其创造财富能力以及抚养未成年人的精力略比外祖父母强。但外祖父母有退休养老金,未成年人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伯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经济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别。未成年人更熟悉在原来的村子生活、更愿意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和原来的小朋友玩耍,在熟悉环境方面来说,伯父母的条件略好。在农村有一个风俗习惯,即未成年人认为外祖父母比伯父母更亲,更愿意和伯父母一起生活,在风俗习惯方面来说,外祖父母的条件略好。从以上客观分析,外祖父母与伯父能给未成年人的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别。本案中,小林已经超过10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可以表达谁对他们更好和更愿意跟谁一起生活的意愿,法庭应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小林表示愿意跟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在抚养权争议方条件无明显差别的条件,该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本案确定外祖父母为小林和小梅的监护人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