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案情简介:为借款担保成为共同被告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张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崔某以偿还其向他人的借款为由向原告马某借款40000元,被告崔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崔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被告张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借条内容为:“今借款人崔某向马某借款(肆万元整40000),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前归还,如有拖欠按本金20%支付,如有违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借款利息为14000元。被告崔某共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000元。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5000元、违约金8000元,共计53000元;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对此笔借款、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崔某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崔某给付原告马某借款4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886元,共计43886元。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律师说法:担保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按能常理解就是如是连带保证责任不管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原告都可直接起诉担保人,而一般担保责任是不可以的,只能在债务人无力偿还了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方可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