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