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签字的效力是如何的

案例:08年5月,买房人王女士和卖房人刘先生及其子小刘(房屋在小刘名下,小刘为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房人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房人刘先生支付购房款50万元。同年7月,买卖双方一并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办理时王女士被房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产权人小刘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必须两个监护人同时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当日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而刘先生妻子陈女士对房屋出售事宜一无所知,当得知儿子名下房产被出售且需要两位监护人到场办理过户的手续时,陈女士表示拒绝出售儿子小刘名下的房产,并发函件至王女士主张合同无效。至此,房产交易协商无果。

提问: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房产能不能过户?

律师解答:本案中卖房人小刘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任何一方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刘先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小刘做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一致同意方才生效,其次,刘先生将房屋出售,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房屋产权人小刘利益,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刘先生是为了小刘的利益在行使法定代理权,至于刘先生是否确实存在损害小刘利益的行为,是他们内部事务,可以通过要求赔偿等途径解决。另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操作规程等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