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为原告为被告,也就是说,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离开住所在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固定住所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所在的单位团以上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的,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地方,一般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劳动教养满1年,被告人被羁押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