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性质而言,股票增值收益与孳息有本质区别,因此股票增值部分不应被视为孳息。第二,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有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要看具体情况不同:如果是在买卖股票前一直不进行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然后,增值部分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购买了股份后积极进行管理,或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视为取得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妇双方或一方使用共有财产,则股票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分立股份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种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对于非本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配偶;多数股东其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这一优先购买权的,其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多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多数股东对转让表示反对,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并且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