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会见时机和时间不自主。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权利

会见、通信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获得批准后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要求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还须报同级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外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往信件中,不得有涉及案情和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及不利监所管理教育的内容。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原则上每月可以与留所服刑罪犯会见二次;并可与留所服刑罪犯通信,信件中不得有妨碍罪犯改造和影响监所安全的内容。

(四)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与在押人员会见,必须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会见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小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不准拍照、录相、录音,不准被会见人使用通讯工具,不准为被会见人传递信件、物品等。会见谈话中不得使用暗语,不得涉及案情和交谈不利安全管理的话题。

送物、接济

(一)在押人员亲友可向在押人员捎带必需的衣服、被褥、洗漱用具,但必须经看守所检查,确认无违禁物品并进行登记后,才能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其它可能引起不安全隐患的物品中,如牙膏、肥皂、食品等,不能由在押人员亲友自行捎带,由看守所代为办理。

(二)在押人员家属、亲友可以对在押人员在生活、卫生保健、医疗等方面给予接济。

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死亡或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特别重大的以外,可以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回家探视。

(二)办理程序: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

收 费

(一)在押人员的伙食由国家按规定标准供应,看守所不向在押人员及家属收取伙食费。

(二)看守所依法对经人民法院决定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收取保证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或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不归者,其保证金用于公安机关追逃等费用开支。无上述情况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交纳人。

(三)在押人员近亲属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不收取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只要没有被关押那么都是有权利请人为自己辩护的,但是对于律师在看自己当事人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申请,这样才能进行见面,这也是为了可以保障有些人利用不合法的身份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