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免遭侵犯;抚育、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其开展民事活动;管理被监护人,教育其权利;代之于被监护人的权利。(a)管理和教育子女,并对其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负责;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向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监护人提供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们不单独外出,也不会从事有危险的活动,例如游泳、溜冰、攀爬等;必须向学校报告孩子的生理异常和异常情绪;防止事故;在离开学校和家庭的时间,例如,在孩子们离开学校时,做好校内外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孩子的孩子是否携带会给他人带来危险或生命危险的物品;对孩子进行义务教育后,要遵守学校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从小的时候培养孩子们遵守纪律的好习惯;有义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制止,对孩子有可能引起身体伤害的观点、行为和习惯进行纠正。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应依法明确其他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实行义务教育时,初中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适龄儿童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时入学;确保学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且不允许其中途停止学习;要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与学校合作,对子女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按照规定,缴纳政府规定的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