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明犯罪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对于告知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之前,自诉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销。第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提出撤销请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自愿的,应当不予批准。第九十九条已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载于卷内。第二条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销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二百零二条被告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经两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销案件处理。被告人超过两人,其中一部分人撤回,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二百零三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调解。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法院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已经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经法院调解撤销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调解撤案时,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不能强制要求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