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时,财产的分配并非必然的减少。在生活上,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外遇、家庭暴力等过失,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处罚。这一认识虽然符合传统道德价值,但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很明显,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和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在离婚程序中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利的一种规定,在离婚之前对导致离婚的错误的处罚规定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