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称性,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地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夫妇在共同财产上要共同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承担个人的财产或提供家务。其范围主要包括:(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养子女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4)父母一方或双方及子女所需的教育和职业培训费用;以及(5)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其他费用。基本的原则是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负担。对于拥有共同财产的,首先要由共同财产承担,没有足够的共同财产时,分别由个人财产或提供家务等共同负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对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管理共同财产而花费的费用应以共同财产支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礼金其实不等同于在结婚前先由男方先给女方的彩礼,所以对于礼金性质的认定,就不能根据彩礼的性质做出判断。因为大多数礼金都是在举行婚礼时由双方各自的亲朋好友送出的,属于婚姻期间的赠与,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