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抚养权发生争议且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决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两岁以下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居住;(2).由于其他原因而被绝育或失去生育能力;(3).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4).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5).子女随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6).双方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子女与外祖父母分开生活多年,而且外祖父母需要并能够帮助子女照料外孙子女;(7).十周以上的子女主动提出和母亲一起生活的。2.符合上述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以从九个方面准备证据:(1).儿童户籍或出生证明,年龄在两岁以下的儿童;(2)医疗机构出具、妻子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3).子女长期生活在一起,证明他们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十分关心;(4)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例如,在户籍中子女的情况);(5)医疗机构出具的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诊断文件;(6)另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或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虐待等证据;(7)子女与外祖姆一起独居多年,由外祖父母提出并能够协助照料外孙子女的证明;(8).十周以上儿童要求与母亲一起生活的证明(通常由法院单独询问);(9).女方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财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