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可进行调解或和解,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法院对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应立即解除。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进行调解,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如果调解结束了,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消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调解结案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检察院提起的外,可以调解。调停应以自愿合法为依据。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调停达成协议且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记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签字或盖章。第九十七条当事人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起作出判决。第九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的,按照自己的撤销处理。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共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采用和解方式处理,法律比较支持,因为和解后一般无需再诉诸法庭,这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为典型的自诉案件,至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和解后是否仍将承担刑事责任,可咨询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