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结婚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或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20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财产竞拍过程中,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向另一方赔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把价款分给别人。法律惯例一般是:能够实际分割使用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以另一方为代价获得赔偿。决定分给哪一方的房子时,要考虑双方的居住情况,要照顾养育子女的一方。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结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房屋全部修缮,装修后,原拆原址,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享有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有过扩大的,加长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离异时,若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如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事实上,在房屋的产权归属未被真正认定之前,房产是不能私自出售的,他们当中有一方可以说是没有资格出售房屋,这里所谓的离婚买卖,只是在我国法庭上采取了一种竞价分割房屋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给对方一方以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