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再单独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通常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准许。

三、关于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诉讼问题,首先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只能是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其他主体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其次费用承担方面,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四、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通常依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五、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在该权利上设定担保,当事人可以请求该转让或担保行为无效,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一般都会支持该诉求。